01 跑环外挂
以下人员因制售《大话西游2》外挂被追究刑事责任。
孔某1制作了“绝影”、“300环”,向被告人孔某2、许某出售(存续时间:2年7个月),孔某2、许某又把相关外挂转售给了王月泉等人。
孔某2、许某、王某等人也不是只卖孔某1开发的外挂。王某购买了邓某制作的“内部带队”、“自动组队”外挂,然后出售给孔某2、许某等人。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上述外挂程序依附于“大话2”游戏程序:
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获取了游戏程序中的传输和处理的数据,并对相应的数据进行了处理;绕过了游戏程序的外挂检测防护机制,模拟人工操作,对游戏的人物进行了全自动的控制,从而实现了自动完成游戏任务的功能;绕过了游戏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授权对游戏信息系统运行的进程数据进行读写,从而实现对游戏程序的控制。
孔某1、孔某2、许某、王某于2019年10月被公安机关抓获,邓某随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均被取保候审。
2021年1月,检察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定五被告均构成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罚金方面:
外挂制售人孔某1、邓某分别被并处罚金5万、8万;其余三名销售方并处2至3万元罚金。
孔某1(在31个月内)制售外挂合计获利约10万;邓某(在16个月内)制售外挂合计获利约17万;均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02 破解外挂的外挂
刘某、穆某通过孟某(另案处理)破解“大话2”外挂“悟空”,命名为“财神”(又名“唐三藏”、“牛牛”),然后各自向他人出售。
刘某,向尚某出售“财神”游戏外挂程序60人次,合计获利约1.6万;穆某除了卖“财神”,还卖上一个案子里邓某开发的“内部带队”,最终向雷某、马某等出售游戏外挂程序129人次,合计获利约7万。
刘某、穆于20某19年9月底先后被抓获归案,下家销售们也陆续到案。
鉴定意见显示“财神”绕开了游戏程序的安全防护机制,获取游戏基址信息,利用基址信息读取游戏内存数据,并控制其鼠标键盘,从而实现了控制游戏角色接受任务,在地图上自动移动,自动完成任务等功能。(“内部带队”相关鉴定意见上一个案例写过,此处不再重复。)
法院认定五被告均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其中:
穆某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3.5万元;刘某属于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三人属于情节严重,判处罚金7000至1万元不等。
03 自动打怪升级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司某编写“新VOV.exe”、“新神鹰.exe”《大话西游2》外挂程序,然后多次向林某出售,销售金额约16万。
按照司某的供述,他是从网上搜索教程自学、购买源代码,然后慢慢学习编译修改,最后成功写出游戏外挂。
林某购买外挂后,通过网络向刘庆明等人出售,销售金额约16万。其中,林某销售给刘某的金额约为1.5万。
刘某平时在家做游戏代练,也开网店卖游戏账号和外挂。除了上述外挂,还卖杨某1编写的“蓝天外挂.exe”、“ht.exe”(也是“大话2”外挂)。
杨某编写外挂后,由哥哥通过网络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约4万多。刘某销售的外挂就是从杨某哥哥那购买的。
杨某开始写外挂,是因为和网友聊天时知道了有脚本可以在游戏里自动打怪升级做任务,就想试试,然后就开始上网搜教程,还花了5000元买了源代码,最后成功编写出外挂。如果不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司某、杨某的学习精神其实挺励志。
经司法鉴定,“新VOV.exe”、“新神鹰.exe”、“蓝天外挂.exe”、“ht.exe”游戏外挂程序为破坏性程序,共同点是:
外挂对游戏程序具有依附性;具有自动控制游戏程序的功能;对游戏程序中的游戏人物移动的功能进行了修改,实现游戏中不具有的“加速”功能。
法院最后判定五被告均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司某、林某被判三缓五,并处罚金六万。杨某及哥哥被判三缓三,并处罚金二万。刘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04 自动跑商、押镖
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钱某购买由王某、余某等人编写的网络游戏《梦幻西游》外挂软件,再加价销售给他人使用,并从中非法获利,销售金额约75万,非法获利约11万。
王某编写小不点、蛋神、泰山、牛某、玲珑跑商等系列外挂软件、出售给钱某,非法获利约23万。余某编写名为金牌、汉王、奔驰等系列外挂软件出售给钱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绝地求生黑号购买0余万元。
鉴定意见显示,王、余二人编写的源代码等文件避开、突破了游戏安全保护措施,实现了控制游戏程序自动跑商、押镖等功能。
这两天看了几个案例,终于有辩护人提出“罪与非罪”相关的抗辩意见:
余某的辩护人提出余某的行为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所制作的游戏脚本不具有破坏和攻击性,也不会对游戏的服务器产生影响,达不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程度,其脚本也不应该认定为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即使构成,也应减轻或免予处罚,因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法院认为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法院查明的事实是指:
《梦幻西游》游戏是由服务器和客户端组成的统cf黑号一整体,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余某所制作的外挂软件通过相关代码逻辑组合,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梦幻西游》进程中的传输和处理的数据,然后将获取的数据作为程序执行的结果输出,程序接着根据该输出的结果进行判断下一步的运行逻辑与调用,再将程序执行的结果作为程序的反馈,程序如此反复执行调用,从而实现了自动控制《梦幻西游》功能。该外挂软件控制键盘和鼠标完成自动化购买道具、地图移动、领取与完成任务,实现自动完成相关游戏操作的功能。余某制作的外挂软件避开了客户端和服务器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其对客户端的上述控制也是对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游戏整体的非法侵入、控制。
最终,法院认定三被告均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
王某、余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14万。
钱某适用缓刑的原因主要是其案发前表现良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法院考察后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王某、余某不适用缓刑主要是因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归案后未能积极退出其全部违法所得。
参考:
(2021)苏1302刑初15号
(2021)苏1302刑初41号
(2020)苏0703刑初32号
(2019)苏1322刑初29号